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6-12-22 13:07来源:市园林局绿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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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提高全民绿化意识,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制定《宜昌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宜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2016年12月15日
宜昌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广泛发动社会单位和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增强广大市民的爱绿、护绿意识,根据《宜昌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建认养的定义和范围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认建认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出劳、出资用于本市绿化建设、保护、养护等活动。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活动。
二、认建认养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认建认养活动采取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实施。
(二)公益性原则
认建认养活动具有公益性质,绿地的性质、权属和功能不因认建认养关系的建立而改变,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功能。
(三)公开原则
认建认养活动及相关内容、实施成效等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认建认养的运作机制
(一)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各区和市属公园认建认养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园区域内认建认养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认建认养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根据本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四认建认养的内容及形式
(一)认建认养内容
绿地的建设或改造;绿地的养护、保洁;纪念林地的种植和养护;屋顶绿化等各类立体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维护;绿地内有关配套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所需相关的作业工具、装备、材料的添置和维护;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项目和内容。
(二)认建认养形式
“以资代劳”或“以劳代资”的方式。“以劳代资”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人力、物力在指定区域,按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设计、管养要求开展绿化建设或养护。“以资代劳”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负责建设或养护。
1.认建认养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青少年参加认建认养活动,可以以学生个人名义,也可以学校、班级、团队的名义实施认建认养。
2.认建认养人可以选择认建认养一项或多项内容申请认建认养,可以同时认建认养多块绿地,也可以联合认建认养一块绿地或多块绿地。
3.认建绿地的,在可认建绿地范围内,认建人可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选择地点,绿地建成后交给园林管理部门组织养护管理;也可在选择地点后,提供相应的资金,委托园林管理部门组织代为建设。
4.认养绿地的,在可认养绿地范围内,认养人可与绿地管理单位协商确定地点后,按照园林管理部门的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进行管养;也可在确定地点后,提供相应的资金,由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养护和管理。
五、认建认养的组织实施
(一)实施程序
1.需纳入认建认养的绿地由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于上年度12月中旬前报送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于当年1月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2.认建认养人向认建认养绿地所属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3.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提出可行性意见,经与认建认养人协商后,与认建认养人签订协议书,并报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4.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建档、制发认建认养证书或挂牌。
5.认建认养协议实施完毕,由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确认。
(二)资金管理
1. 认建认养人提供的认建认养资金只能用于认建认养绿地的建设、植物的抚育和养护等工作,专款专用,且资金的使用方式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及程序。认建认养资金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通过定期公示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认建认养费用由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绿地养护费用以相关部门发布的养护定额和市场指导价为依据,绿地建设项目以批准的项目概(预)算为依据,并于每年1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证书、标志牌和冠名条件
1.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最低数量为100平方米;单位认建认养绿地的最低数量为500平方米。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取得认建认养证书。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设置并保持标志牌1年:
(1)认建整块绿地且认建资金达到项目预算的50%以上;
(2)个人出资3000元/年以上或单位团体出资1万元/年以上认养绿地,认养资金且占该块绿地全年养护管理资金80%以上;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进行绿地冠名:
(1)全额认建整块绿地;
(2)连续3年每年出资5万元以上认养绿地;
认建认养证书、标志牌的内容由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负责制作。
4.认建绿地的,标志牌设置期和冠名期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认养期限一般为1-3年,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认养绿地的,标志牌设置期和冠名期与认养期一致。
六、认建认养相关要求
(一)多人同时申请认建认养同一处绿地时,实行公开竞投。在同等条件下,认建人、连续认养人享有认养优先权。
(二)城市绿地认建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具备或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设计、监督、验收程序。工程设计方案经绿地管理单位认可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认可部门同意。
(三)城市绿地的认养应执行园林绿化养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定额标准,接受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评。
(四)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人对所认建认养的绿地拥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五)认建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的绿地内擅自增加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商业广告牌,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和进行商业经营行为,不得私自转让认养权,不得砍伐或损坏树木,不得损坏公共绿地配套设施。
(六)认建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它原因需解除认建认养协议的,应提前15日向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属公园管理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申请。
(七)各认建认养资金使用单位有审定、维护标识、标牌的义务;有定期向认建认养人反馈认建认养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运行效果的义务,并接受认建认养人的咨询和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对认建认养绿地未能达到技术规范的,或者无故不履行协议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有权对认建认养人发出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终止协议,造成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认建认养人依照协议承担经济赔偿和有关责任。
(九)在认养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认养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养期顺延。绿地认养因公益性需要被永久占用的,可协商变更认养的绿地,认养期累计计算。
(十)对认建认养绿地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附件:1.宜昌市城市认建认养绿地审批表
2.宜昌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备案表
3.宜昌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协议(样本)



